遗失物品管理规定

2021-11-02

遗失物品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蒙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蒙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客遗失物品的管理工作。

2职责

游客中心负责游客遗失物品的管理。

3内容

3.1遗失物品查找及领取

3.1.1游客发现物品丢失后,可向景点现场服务人员报告,以帮助寻找。

3.1.2有关景点现场服务人员根据游客诉说与回忆,尽快指定专人帮助寻找,并留下游客联络方式,及时告知游客中心。

3.1.3帮助查找后,如能立即找到,应立即通知游客前来领取;若在以后时间找到,交由游客中心负责管理,在找到的时间立即通知游客。若游客已经离开景区,可和游客联系确认后,负责将遗失物品通过邮寄等方式寄给游客。

3.2遗失物品交还及无人领取物品上交处理

3.2.1交还游客遗失物品时,应先确认认领人真伪,确认无误后方可由认领人领取,并认真填写《游客遗失物品处理登记簿》。如系贵重物品或无法确认认领人真伪时,须要求认领人持单位(乡镇、街道)证明后,予以返还。

3.2.2对于无人认领的游客遗失物品,游客中心保管3个月后,将《遗失物品上交记录表》交综合办公室备案,遗失物品整理上交景区管理部处理。遗失物品能变现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变现相关工作,景区管理部具体负责,相关款项作为社会捐赠交财务部入账;不能变现有使用价值的,视情况捐赠给福利机构等相关部门;没有使用价值的就地销毁。